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72,2021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定樟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定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定樟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108年原上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儷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