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77,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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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韋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6.05.31 106年5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6.05.15至106.06.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8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07.06.15 110.03.18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 確定日期 108.03.28 110.04.1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38號(聲請書誤載為3138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509、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1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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