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86,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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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清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海(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郭子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妨害投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0 103.11.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7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選偵字第216、311、315、310、319號、105年度選偵字第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 判決日期 109.01.09 109.08.18 確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2.11 109.08.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1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0年度撤緩字第26號(彰化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且於110.05.1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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