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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1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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