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03,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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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獻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被害之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3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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