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19,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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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慶祥(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兼為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前業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陳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7 107.09.14 107.09.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73、11307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73、113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判 決 日 期 108/01/31 110/02/23 110/02/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1/31 110/04/13 110/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1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6號 編號2-4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受刑人陳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止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09.14-107.09.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73、113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判 決 日 期 110/02/23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6號 編號2-4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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