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33,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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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奇賢(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5至6、9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7至8、10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正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林奇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08.01.19 108.01.27 108.01.15 108.01.17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12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12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1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521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5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521號 判決日期 109.05.27 109.05.27 109.05.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375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375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37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8.25 109.08.25 109.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806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2.18 108.06.27 108.06.27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12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2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2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521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 19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348號 判決日期 109.05.27 109.08.13 109.03.0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3752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 19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3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8.25 109.08.13 109.04.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是、是 是、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2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7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806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妨害自由 贓物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7.02.27至 107.02.28 107.08.25 108.06.10 107年3、4月間某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4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41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6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18、182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09.09.15 109.10.07 109.12.31 110.03.1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18、182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10.20 109.10.07 109.12.31 110.04.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是、是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1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806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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