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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任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任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任鎧(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附表編號1至5共6罪所犯者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為108年8月底、9月初參加詐欺集團後所犯,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8年9月3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劉任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9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7日 108年9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 均108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6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應為未經宣示 之協商判決) 110年4月13日 (撤回上訴) 110年4月1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40號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27號(編號2至4共4罪定刑2年2月)。
⒉聲請書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欄均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0日 108年8月底、9月初參加詐欺集團,並於同年9月9日起至10日止參與向被害人巫新龍詐欺取財犯行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6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5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3日 (撤回上訴) 110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27號(編號2至4共4罪定刑2年2月)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913號。
⒉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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