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59,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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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肇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肇敏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肇敏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之異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㈡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0 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楊肇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0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9月23日 110年4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943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11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9月23日 110年4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1號(已於110年2月17日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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