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60,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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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詹鳳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6號),聲請撤銷定期報到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鳳鳴自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免除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鳳鳴(下稱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需按時向警察機關報到。

被告迄今均依該諭知內容,不敢怠忽。

然因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政府鼓勵減少外出機會,及為減免警察機關業務工作,懇請准予取消被告遵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指示等語。

二、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原審諭知以1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

其中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部分,係應每週3、每週6晚上10點前向住所轄區派出所報到,案經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被告執前詞聲請免除定期報到之處分。

經查: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就臺北市、新北市等地區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嗣因雙北地區以外縣市持續有本土病例出現,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自110年5月19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3級,再於110年5月25日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目前延長管制至同年6月28日等情,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新聞稿可佐。

本院考量目前全國疫情雖有稍緩但仍屬嚴峻,被告逃亡可能性、因定期報到所增加之接觸風險及受理報到機關之防疫能量、員警接觸風險。

佐以被告原經限制出境、出海中,又經本院於110年6月18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6號裁定被告自110年6月2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有本院裁定在卷可參。

是被告逃亡避居境外之風險相對降低,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爰准予免除被告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6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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