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66,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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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凱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凱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何凱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係參加同一犯罪組織於2處機房所犯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罪,犯罪時間於5個月內、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何凱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既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①107年10月26日 ②107年10月27日,計4次 ③107年11月7日 ④107年12月4日 ⑤107年12月5日 ⑥107年7月12日 ①107年7月12日 ②107年7月13日 ③107年8月5日 ④107年8月9日 ⑤107年8月17日,計2次 ⑥107年7月12日 ⑦107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5、526號;
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045、4046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3、525、1831、1833、1834、1841、2239、2240、2914、2915號;
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045、4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上訴字第2392號 109年金上訴字第136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台上字第1648號 110年台上字第1918號 判決 確定日 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4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4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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