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69,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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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劉○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逸璋(為聲請人劉○宏之胞弟)前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8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扣押聲請人劉○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部,因該案已判決確定,且上開自用小貨車未經諭知沒收,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317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以所有人身分請求發還扣押物時,應予審酌其是否確為扣押物之所有人而為適格之聲請人,以免損及實際所有權人之權益。

再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三、本院查:

(一)被告劉逸璋等人違反森林法一案,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049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04號判處罪刑後,被告劉逸璋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審理宣判在案,經被告劉逸璋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確定,先予說明。

(二)被告劉逸璋等人違反森林法案件,係警方於109年8月31日下午6時5分許,在南投縣仁愛鄉投83線10.2公里處附近查獲被告劉逸璋,並扣得被告劉逸璋當場所駕駛載運紅檜、扁柏等貴重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部等物,有被告劉逸璋之警詢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投仁警偵字第1090010146號卷第22頁、第61至67頁)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劉○宏固為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名義登記車主,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投仁警偵字第1090010146號卷第166頁)在卷可參;

惟有關屬動產性質之車輛,其所有權之歸屬,並非得逕以登記資料作為認定之依據,且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實際上係由被告劉逸璋出資購買而為該車之實際所有人一節,業據被告劉逸璋及聲請人劉○宏於被告劉逸璋違反森林法案件之第一審審理時一致陳明(見109年度訴字第204號卷第189、190頁)。

聲請人劉○宏誤認被告劉逸璋上開違反森林法案件已判決確定,於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一案中,反於其先前之陳述而以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所有權人自居,聲請發還前揭扣案之自用小貨車,為免損害前開車輛之真正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難以准許。

(三)而前開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部,雖未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

然上揭自用小貨車,係被告劉逸璋於案發時用以載運紅檜、扁柏等貴重木所用之物,而屬扣案之物證之一,且酌以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係屬浮動之過程,於案件未經判決確定之前,實未可全然排除該案後續尚可能發生之事實審程序,因被告劉逸璋前、後存有不同之供述,甚或提出新事證而聲請就上開扣案車輛調查對其有利事證之情形,亦無法斷然排除其他關係人對該扣案車輛提出新事證而另有主張之可能(如另有除被告劉逸璋以外之其他第三人提供購買前開扣案車輛之出資等證明,否定被告劉逸璋為該車之真正所有人等),故依目前之訴訟進度及為保障被告劉逸璋等人之權益,本院認尚不宜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予裁定將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還予被告劉逸璋,併此陳明。

(四)基上所述,聲請人劉○宏聲請意旨以被告劉逸璋前開違反森林法案件已判決確定,且伊為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所有人,聲請發還前開車輛等語,因聲請人劉○宏並非上開扣案車輛之實際所有權人,而難認屬適格之請求發還聲請人,且上揭被告劉逸璋違反森林法案件尚未確定,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隨著訴訟程序後續之可能浮動,尚有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亦不排除有其他關係人於判決確定前另有主張之可能,聲請人劉○宏前開請求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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