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80,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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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豊傑因違反森林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罪)、違反森林 法(1罪)等數罪,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4、5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黃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5日 106年8月15日 107年5月 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判 決 日 期 107.06.12 107.06.12 108.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03 107.07.03 108.0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343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343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3日 107年1月至2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27日查獲止 105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2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投簡字第14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 判 決 日 期 108.01.08 108.04.30 109.07.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107年度投簡字第14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1.29 108.05.24 110.0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4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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