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8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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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稚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稚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稚超(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3、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共8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70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9部分,其餘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9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1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聲請書附表編號2記載犯罪日期為105年11月9日起2、3日容有誤會部分,爰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高稚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持有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共8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5日至 106年11月29日 105年11月9日前2、3日至105年11月29日 106年8月24、25、26、27、28、29、30、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316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3592、286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 第179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8日 108年12月31日 107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 第179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40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5月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673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 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9日前之不詳時間至105年11月29日 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6日、 105年9月14日、 105年9月18日、 105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2097、222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2097、22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673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共5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6日、 105年9月11日、 105年9月12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22日 105年10月13日 106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3592、286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10年3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2097、2222號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10年4月19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673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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