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84,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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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麗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麗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麗鳳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3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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