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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躍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2、3備註欄「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之備註欄,關於「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7號」之記載,依原聲請書之附表及所附卷證資料內容,顯係「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7號」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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