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12,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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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連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連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連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則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李連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傷害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20日 108年02月25日 108年0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2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0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67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57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06月20日 109年06月11日 109年0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67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5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35號 確 定 日 期 108年07月15日 109年06月11日 110年0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3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2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957號(編號1、2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70號定刑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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