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15,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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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翔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3條定有明文。

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昱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昱翔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3月15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正本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37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5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日前1至2日之某時 107年3月13日前1至2日之某時 106/06/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12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19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460號 107年度易字第460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436號 判 決 日 期 107/09/25 107/09/25 107/12/06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460號 107年度易字第460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4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9 107/10/29 108/0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歸緝字第17號 編號1至4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已易科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03 107/05/02 -107/06/0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7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判 決 日 期 108/05/28 109/07/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9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09 109/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81號(已發監執行) 編號1至4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已易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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