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21,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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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哲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5次為詐欺案件,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情形,並與1 次醫療法案件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張哲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12.09至104.12.30 105.02.18至105.03.08 105.02.18至105.03.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2、5510、6757號、108年度偵字第1157、1158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2、5510、6757號、108年度偵字第1157、1158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2、5510、6757號、108年度偵字第1157、11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判決日期 109.06.24 109.06.24 109.06.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6.24 109.06.24 109.06.24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58號(已執畢) 編號1至4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6) 5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 6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5) 罪 名 醫療法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2.24 105.03.14至105.03.25 105.03.14至105.03.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2、5510、6757號、108年度偵字第1157、1158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2、5510、6757號、108年度偵字第1157、1158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2、5510、6757號、108年度偵字第1157、11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判決日期 109.06.24 109.06.24 109.06.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 2519、252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6.24 110.01.13 110.01.1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58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5、6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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