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23,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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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裕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裕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裕祥(下稱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9月(13罪)、4月(2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編號3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蘇裕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13次) 有期徒刑4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9.02.09 109.01.20 109.01.23 109.01.24 109.01.26 109.02.07 109.02.14 109.02.17 109.02.20 109.02.22 109.02.23 109.02.25 109.02.29 109.03.01 109.02.06 109.03.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318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318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31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00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00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005號 判決日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36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36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360號 判決日期 110.01.28 110.01.28 110.01.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中高分檢110年度執字第14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8號(附表編號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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