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25,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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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秋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秋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秋煌因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秋煌(下稱受刑人)因犯(修正前)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各1 罪(均論以累犯),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楊秋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修正前)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30日、105年7月31日(論以集合犯一罪) 107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133、3166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6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302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3日 108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302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8月27日 110年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11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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