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28,2021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上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上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上燐(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3 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則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之詐欺犯行,就其所為施用毒品、詐欺犯罪類型而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

參酌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毒品與詐欺案件二者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等均屬迥異,暨依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黃上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02 106.11.21 107.06.18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9 號 臺中地檢署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 臺中地檢署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 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 判決日期 108.05.17 108.05.31 108.08.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06.24 108.07.15 108.10.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1.臺中地檢109年執更緝字第109號 2.編號1至3定執行刑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08 107.06.01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707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70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108 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判決日期 108.12.10 108.12.1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108 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1.07 109.0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236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