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29,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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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啓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啓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啓陽(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0年2月24日訊問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2月24日訊問筆錄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廖啓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三級毒品)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4日 105年7月29日至105年8月9日 ①105年7月20日 ②105年7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623、27847號、106年度偵字第4954、8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623、27847號、106年度偵字第4954、83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4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43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0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0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12月10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3號( 已執行完畢)。
①編號2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065號(原108年度執字第13730號)。
①編號2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065號(原108年度執字第13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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