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31,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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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志彬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3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

編號3所示貳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5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3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許志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併科新台幣40000元 有期徒刑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7.2.19 106.5月間某日至107.4.12 108.4.30 108.5.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12、11113號、2737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12號、11113號、2737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35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 108年度簡字第5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9.3.31 109.3.31 108.10.28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 108年度簡字第55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3.31 109.8.12 109.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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