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48,2021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沛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沛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沛歆(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定附卷可參,則附表編號1至10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

惟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裁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關係、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等情形,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9之「犯罪日期」欄記載「107年2月24日」,應為「107年12月24日」之誤載,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受刑人張沛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1日 107年12月14日 107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8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 2.編號1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6日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8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 2.編號1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3日 107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8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 2.編號1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 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9年度金上更ㄧ字第94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9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9年度金上更ㄧ字第94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8年9月16日 109年8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備 註 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8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9號) 2.編號1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88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