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52,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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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0 所示之罪則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則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8至9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月,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03月29日 104年03月29日 104年04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28日 106年03月28日 106年0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確定日期 106年04月21日 106年04月21日 106年0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8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8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8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747號 (編號1-7,應執行2年2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恐嚇危害安全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4年04月08日 104年04月08日 104年04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28日 106年03月28日 106年0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844號 確定日期 106年04月21日 106年04月21日 107年0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8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8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4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747號 (編號1-7,應執行2年2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強制 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04月08日 104年04月08日 104年04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28日 106年03月28日 106年0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844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844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844號 確定日期 107年04月12日 107年04月12日 107年0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4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48號 (應執行1年1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747號 (編號1-7,應執行2年2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04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1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186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844號 確定日期 107年0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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