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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高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高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高華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張高華因犯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107年6、7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期間內,加入由陳韋智負責主持、操縱及指揮,張奕鈞、吳峻宇、周育誠、劉偉誠、劉聖恩、何宗翰、李○慶、傅宗明、陳裕威、湯博鈞、鍾秉紘、劉雨鑫、「福澤綱吉」、「雲雀恭彌」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參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47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而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則曾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受刑人張高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8日 107年7月28日 107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等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等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268、1269、1270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268、1269、1270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268、1269、1270號 判決日期 109/05/27 109/05/27 109/05/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471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471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4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06 110/01/06 110/01/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㈡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號。
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㈡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號。
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㈡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號。
受刑人張高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16日 107年7月26日 107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69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268、1269、127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判決日期 109/05/27 110/01/07 110/0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47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06 110/02/18 110/02/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㈡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號。
㈠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㈡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0號。
㈠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㈡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0號。
受刑人張高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6日 107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69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判決日期 110/01/07 110/0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2/18 110/02/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㈠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㈡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0號。
㈠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㈡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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