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54,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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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豪(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01號執行完畢,但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將執行完畢部分予以扣除,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許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4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06至 107.09.11 107年10月下旬某日起至107.12.25 107.12.26至 107.12.31 107.12.26至 107.12.31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71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6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6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7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41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41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41號等 判決日期 108.12.02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7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41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41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41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08.12.30 109.12.28 109.12.28 109.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01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37號 (編號2至4已定刑3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37號 (編號2至4已定刑3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37號 (編號2至4已定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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