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55,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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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惠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惠如前因違反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惠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惠如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3月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15 109/01/27(2次) 109/07/2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判 決 日 期 109/07/06 110/02/04 110/02/0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2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26 (撤回上訴) 110/02/04 110/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46號(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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