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58,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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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天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天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劉天豪(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業務侵占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劉天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 108年1月間起至同年2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22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1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3號 判決日期 109.11.10 109.11.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11.10 109.11.10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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