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59,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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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德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德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德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邱德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初某日 107年6月5日、 107年6月13日 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7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7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4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86號 108年度訴字第27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判 決 日 期 109 年12月29日 109 年12月29日 110 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86號 108年度訴字第27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 年2月2日 110 年2月2日 110 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2908號 (編號1、2已定刑4年2月,刑期自110年3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2908號 (編號1、2已定刑4年2月,刑期自110年3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3483號 (編號3、4已定刑4年10月,刑期自114年5月18起至118年11月24日止,羈押自107年9月28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0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初至107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4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判 決 日 期 110 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 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3483號 (編號3、4已定刑4年10月,刑期自114年5月18起至118年11月24日止,羈押自107年9月28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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