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61,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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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崇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崇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崇維(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2罪)、1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編號4至5部分,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陳崇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28 107.07.28 107.07.28 107.07.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1等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1等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判決日期 109.11.24 109.11.24 109.11.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判決日期 109.12.28 109.12.28 109.12.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9號(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29 107.07.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18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9.12.15 109.12.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10.01.18 110.01.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43號(附表 編號4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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