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66,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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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政雄(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惟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7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亦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仍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行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顏政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88年12月間某日起至89年1月20日左右 86年6、7月間 88年4月22日1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89年度偵字第1671號 臺北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01號 彰化地檢88年度偵字第45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8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90年度上更一字第501號 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1號 判 決 日 期 89.09.21 90.08.29 93.04.2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第7447號 93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 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91.12.26 93.04.15 93.05.07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92年度執字第709號 臺北地檢93年度執字第1638號 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1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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