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83,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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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鎧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鎧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ㄧ、受刑人葉鎧瑞(下稱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詐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或不得易科罰金或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共17罪) 有期徒刑2年2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9日 106年10月23日~107年1月17日 106年10月29日~107年1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041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2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確定日期 107年4月23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1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共7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9日、106年12月21日 106年10月20日~107年1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1日 108年2月21日 109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1日 109年11月9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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