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87,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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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3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

附表編號6至7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77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復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持有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變造特種文書罪、轉讓禁藥罪及各罪行為態樣、時間集中於105年11月21日至106年1月9日之期間內、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李文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7日 105年11月28日 106年01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判決日期 106年04月26日 106年04月26日 106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05月16日 106年05月16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76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9執更452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1月09日 106年01月08日 105年1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1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167、8617、8368、14099、307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167、8617、8368、14099、307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判決日期 106年09月30日 108年07月09日 108年07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8日 109年06月23日 110年0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7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9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9執更4522號)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9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2月18日 105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167、8617、8368、14099、307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167、8617、8368、14099、307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09日 108年07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02月19日 110年0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32號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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