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93,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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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鎮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鎮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鎮泓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7至10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6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2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等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前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4至5、7至9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至3、6、10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8月(計算式=2年+2年+4月+1年2月+1年4月+4月+1年6月),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至5、7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郭鎮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3日 108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25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6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888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08年度訴字第12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6日 108年12月13日 109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888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08年度訴字第121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68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7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4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6月3日(3次) 108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0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等 109年度簡字第216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等 109年度簡字第216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109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26號(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25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9日 108年5月21日 108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等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92號(編號7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7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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