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95,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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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政吉(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陳政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6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05、108.05.07、108.05.11、108.05.16、108.05.17、108.05.18 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第20355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第203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08.26 109.08.26 確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3、7、10、12、15部分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部分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08.05.21 108.05.27、 108.0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第20355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第203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08.26 109.08.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1部分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8、32部分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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