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96,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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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弘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弘軒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弘軒因犯詐欺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李弘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5日、 108年5月7日、 108年5月11日、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 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 108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 年8月26日 109 年8月26日 109 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 年12月31日 109 年12月31日 109 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778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778號 (暫執行1年9月;
期滿日111.9.25)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 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 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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