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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9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紀榮豐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春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榮豐、吳春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紀榮豐、吳春英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刑事聲請2狀在卷可查。
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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