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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
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吳彬貴
吳○梵(少年,現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中)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彭懷真)
被 告 廖祐康
廖祐康所屬公司(待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2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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