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呂陳素秋
呂明堂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訴字第21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