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國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111.1.21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豐城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涂朝興律師(110.12.17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名瑩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陳鴻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其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且命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參與本件訴訟。
至於被告魏豐城、張名瑩部分原本之宣判日期,則延至1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第18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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