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附民,39,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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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賴嘉正

被 告 黃雅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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