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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張梅蓮
被 告 鄭方瑜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事實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有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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