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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蔡秀美
被 告 王美莉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刑事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239號),經原審判決被告有罪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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