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劉建政
被 告 張葦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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