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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游百南
游智淵
游瑄巧
被 告 林錫忠
鄭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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