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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游百南
游智淵
游瑄巧
被 告 王宥緯(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王宥緯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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