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附民,94,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游百南

游智淵
游瑄巧
被 告 王宥緯(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王宥緯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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