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附民上,73,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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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冠輔
被 上訴 人 0000-000000 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陳冠輔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被上訴人0000-000000損害賠償案件,因原審法院諭知被告刑事部分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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