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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偉翔
義務辯護人 廖啓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辯護人具狀陳報被告當日因身體不適而無法到庭陳述,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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